(2017)甘0302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任全平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全平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302刑初144号公诉机关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全平,男,汉族,生于1976年5月10日,甘肃省永昌县人,大专文化,系金川集团公司动力厂工人,住本市。2017年4月6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决定取保候审。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区检公诉刑诉[2017]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全平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晏贵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全平到庭参加诉讼。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0日,被告人任全平持本人身份证向中国银行金昌分行申请办理卡号为6259066203993627都市缤纷嚼士信用卡一张,授信额度10000元,后经拨打客服电话将额度提升至19000元。同年10月30日被告人任全平激活该卡后开始正常透支使用,并办理分期付款业务。被告人任全平于2015年6月8日开始逾期不按时归还透支款项。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并于2015年12月25日、2016年4月14日、2016年4月20日分别公告催收和书面催收后,被告人任全平仍拒不还款,截止2016年10月10日,形成透支本金12998.14元,产生利息3485.96元,共计透支本金及利息16484.1元。另查明:2017年4月6日,被告人任全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利用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事实。当日,被告人任全平将透支的本金、利息全部还清。上述事实,被告人任全平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中国银行金昌分行的报案材料,证人宋xx的证言,信用卡申领信息资料、信用卡交易明细、接受证据清单、催款通知书、金昌日报复印件、归案情况说明、电话录音光盘一张、还款证明、接受证据清单、中国银行单位存款凭条复印件、电话催款录音光盘一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卡户分期付款业务管理办法、人口信息查询表及被告人任全平的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全平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任全平利用信用卡透支消费,超过规定还款期限拒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任全平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利用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任全平归案后已将透支款项全部归还,确有悔罪表现,视其情节可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全平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祁世萍人民陪审员 师绍霞人民陪审员 曹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春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