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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5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德军与被告张明波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军,张明波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5民初600号原告:张德军,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满族,海林市海南朝鲜族乡,住所地海林市海南朝鲜族乡。被告:张明波,男,出生日期不详,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所地海林市。原告张德军与被告张明波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张德军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实收25元),由原告张德军负担。审判员  徐治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郝思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