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5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德军与被告张明波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军,张明波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5民初600号原告:张德军,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满族,海林市海南朝鲜族乡,住所地海林市海南朝鲜族乡。被告:张明波,男,出生日期不详,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所地海林市。原告张德军与被告张明波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张德军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实收25元),由原告张德军负担。审判员 徐治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郝思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