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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行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高明与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明,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7行初117号原告高明,男,198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牛勐,大队长。原告高明诉被告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施文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 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