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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刑终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周接新、李健萍诈骗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接新,李健萍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刑终63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接新,男,1956年4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5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新邵县看守所。辩护人刘展伟、刘宇,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健萍,女,1981年5月23日出生湖南省邵阳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5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辩护人胡响亮,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接新、李健萍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一六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16)湘0502刑初1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接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李健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周接新、李健萍诈骗犯罪所得赃款共216.9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退还给被害人姜自福116.55万元、向红20万元、李解新35.4万元、陈金莲35万元、江秀银10万元。被告人周接新以主观上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客观上无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行为,原判认定他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宣告无罪;被告人李健萍以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故意,她只是普通民间借贷的中间人,原判认定她诈骗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改判无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丹叶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周接新及其辩护人刘展伟,上诉人李健萍及其辩护人胡响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16)湘0502刑初13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建军审 判 员  李习生审 判 员  刘朝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邓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