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尚桂朋、曾庆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桂朋,曾庆强,付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206号申请执行人:尚桂朋,男,汉族,1970年5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曾庆强,男,汉族,1983年10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付爱玲,女,汉族,1985年4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州市。申请执行人尚桂朋与被执行人曾庆强、付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6)鲁0281民初460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46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