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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尚桂朋、曾庆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桂朋,曾庆强,付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206号申请执行人:尚桂朋,男,汉族,1970年5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曾庆强,男,汉族,1983年10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付爱玲,女,汉族,1985年4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州市。申请执行人尚桂朋与被执行人曾庆强、付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6)鲁0281民初460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46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