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王宏财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宏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519号罪犯王宏财,男,1978年6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20日作出(2000)榕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宏财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万元人民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5000元人民币。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1日作出(2001)闽刑终字第22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其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7月19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8日作出(2006)闽刑执字第2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宏财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1年7月4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144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1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5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宏财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平机、保洁员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5年2月至2017年2月共获考核积分2635分。截止2017年2月共获表扬5次。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执行财产性判项23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罪犯考核汇总表,进账消费清单,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宏财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6年2月8日至2023年7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夏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