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7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任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74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义,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1年10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月26日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4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5日被捉获,次日因吸毒被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2017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655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2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任义通过手机短信答应贩卖价格200元的毒品给董某,董某微信转账200元给任义后,任义将1包毒品冰毒(净重0.27克)和2颗毒品麻古(净重0.18克)放在本区铁路新村50号广大曦园云岭2幢30楼至31楼之间安全通道的窗台上,并电话告知董某自行取走。随后,民警在上述地点将上述冰毒及麻古查并扣押。2017年4月5日,被告人任义在重庆市北火车站被民警抓获。经鉴定,从上述扣押的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义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有毒品再犯、累犯、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对任义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任义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2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对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45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艳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雪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