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2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牛桂芹与何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桂芹,何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1100号原告:牛桂芹,女,195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被告:何丽萍,女,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原告牛桂芹与被告何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牛桂芹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桂芹撤诉。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计1220元,由原告牛桂芹负担。审判员 苗冬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常 晓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