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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2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牛桂芹与何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桂芹,何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1100号原告:牛桂芹,女,195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被告:何丽萍,女,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原告牛桂芹与被告何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牛桂芹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桂芹撤诉。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计1220元,由原告牛桂芹负担。审判员 苗冬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常      晓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