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民初5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金家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金家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5055号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268号湖北出版文化城C座13楼。负责人:宋义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会湖,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金家淼,男,住武汉市洪山区。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诉被告金家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拥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