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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执1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项国兰与闫良正、杨叶红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国兰,闫良正,杨叶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1451号申请执行人:项国兰,女,汉族,1968年2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闫良正,男,汉族,1983年5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叶红,女,汉族,1982年12月2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项国兰申请执行闫良正、杨叶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闫良正虽有财产,但被另案查封,属不易处置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乌尼尔审判员  张金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