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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民初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与初连贵、葛艳明、吉林市奇悦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初连贵,葛艳明,吉林市奇悦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1069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住所地吉林市解放中路170—3号。负责人:范雪松,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吉林权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初连贵,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住吉林市丰满区。被告:葛艳明,女,1970年12月28日出生,住吉林市丰满区。被告:吉林市奇悦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安庆路5号工业三区A-5-2号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初连贵,经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与被告初连贵、葛艳明、吉林市奇悦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向本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120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鞠洪斌审 判 员  方景俊人民陪审员  李 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笑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