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6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侯占发与袁晶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占发,袁晶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6执327号申请执行人侯占发,男,生于1952年9月9日,汉族,小学文化,住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袁晶晶,女,生于1981年9月1日,汉族,小学文化,住汉中市汉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占发与被执行人袁晶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陕0726民初第28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交纳案件执行款6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侯占发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该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726民初第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孟紫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