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3130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田光菊与张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光菊,张思红,彭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30民初324号原告:田光菊,女,土家族,被告:张思红,男,苗族,被告:彭静,女,原告田光菊诉被告张思红、彭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田光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光菊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田光菊承担,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长  赵梓君审 判 员  黄 锋人民陪审员  裴宏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田 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