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30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田光菊与张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光菊,张思红,彭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30民初324号原告:田光菊,女,土家族,被告:张思红,男,苗族,被告:彭静,女,原告田光菊诉被告张思红、彭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田光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光菊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田光菊承担,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长 赵梓君审 判 员 黄 锋人民陪审员 裴宏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田 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