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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3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郭万杰、郭百仁与薛锐、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百仁,郭王杰,薛锐,闫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2民初3358号原告:郭百仁,现住吉林省榆树市。原告:郭王杰,现住吉林省榆树市。共同委托代理人:汪军,榆树市土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锐,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闫平,现住吉林省榆树市。原告郭百仁、郭万杰与被告薛锐、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明复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百仁、郭万杰及其委托代理人汪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薛锐、闫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给付欠款300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3月17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1分利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原告系父女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0年1月19日,二被告因经商需要在二原告处借款50000.00元,给二原告出具借据一枚,约定月利率息1分,当年年底偿还。到期后,二被告只给付了利息。2014年年底,给付本金20000.00元。至2015年年底,二被告年年给付利息。自2016年起至今一直没有给付借款本息。二被告未提出答辩意见。二原告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1、借条一枚,证明二被告借款50000.00元的事实。根据庭审,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二原告系父女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0年1月19日,二被告因经商需要在二原告处借款50000.00元,给二原告出具借据一枚,约定月利率息1分。2014年年底,二被告给付本金20000.00元。借款利息给付至2015年年底。自2016年起至今一直没有给付借款本息。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对利息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二被告应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息,故对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告薛锐、闫平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郭百仁、郭万杰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17日起按约定利率1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550.00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明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魏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