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宣执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陶学峰与李继俄、包崇蕾民间借贷纠纷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学峰,李继俄,包崇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1682号申请执行人陶学峰,男,1980年12月2日生,汉族,宣威市人。被执行人李继俄,男,1978年9月6日生,汉族,宣威市人。被执行人包崇蕾,女,1980年9月23日生,汉族,宣威市人。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宣威市人民法院(2015)宣民初字第167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了陶学峰申请执行李继俄、包崇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金额为:人民币706995元,申请执行费94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李继俄、包崇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宣执字第168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的本次执行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凭此裁定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张灿伟审判员  叶庆玮审判员  胡光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荣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