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民初1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河南卓立膜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咸阳福满多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卓立膜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咸阳福满多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1663号原告河南卓立膜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党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华,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朋,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咸阳福满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法定代表人李贤雄。原告河南卓立膜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咸阳福满多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河南卓立膜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卓立膜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卓立膜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为188元,由原告河南卓立膜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家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敏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