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1民初2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建锋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2070号原告:李建锋,男,汉族,1973年7月28日生,住江苏省邳州市,:合肥培恩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恩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锋诉被告合肥培恩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锋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锋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锋撤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李建锋负担。审判员 程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卞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