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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4民初1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广州市第三建筑装修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第三建筑装修有限公司,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4民初1560号原告:广州市第三建筑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98号15D-H,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763679。法定代表人:唐乃志。委托代理人:伍红、钱志勇,广东金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江埔街从城大道111号之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79730674U。法定代表人:陈坛金,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周志辉,男,196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春阳,男,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蕉岭县,该公司员工。原告广州市第三建筑装修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第三建筑装修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第三建筑装修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第三建筑装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4元,由原告广州市第三建筑装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飞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邹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