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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9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邝彩凤与邝嘉欢、邝泽枫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7民终907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支公司,邝彩凤,邝嘉欢,邝泽枫,谭净文,谭健文,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90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支公司。负责人:陈庆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邝彩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邝嘉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邝泽枫(曾用名:邝浩枫。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殷锦培,广东政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海珍,广东政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净文。委托代理人:韦秀萍,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健文。原审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责人:王经纬,该公司副总经理。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2017)粤0184民初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原审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判决如下:一、保险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邝彩凤、邝嘉欢、邝泽枫500000元;二、谭净文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邝彩凤、邝嘉欢、邝泽枫186130.5元;三、驳回邝彩凤、邝嘉欢、邝泽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81元,由邝彩凤、邝嘉欢、邝泽枫负担813元,谭净文负担1375元,保险公司负担3693元。上诉人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肇事逃逸属于法律禁止性规定,驾驶员擅离事故现场导致伤者错过最佳抢救时间,无形中加大了保险公司的责任,且保险单中记载保险合同包括保险条款,被保险人若未收到上述材料请在48小时内联系保险人,投保人应当主动知晓。上述免责条款均以加粗加黑字体显示,保险公司已尽到提示义务,该免责条款生效,保险公司不应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谭净文辩称: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属于保险人法定义务,即便是将法律禁止性规定列入免责事由,该提示义务亦不能免除,保险公司应举证其已在案涉保单签署过程中履行了该义务,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保险公司仅提供了保险单一份,且上面无免责条款的相关内容,更无对免责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保险公司对上述免责条款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效力,其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谭健文辩称:与谭净文的答辩意见一致。被上诉人邝彩凤、邝嘉欢、邝泽枫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保险公司通过4S店为投保人进行投保,但4S店并非是专业的保险销售单位,其根本没有向谭净文说明保险条款中应注意的事项,保险公司的上诉没有理由,应予以驳回。原审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二审未到庭陈述答辩意见。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主要针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经查,谭净文驾驶粤A×××××小型轿车与邝伯年驾驶粤A×××××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邝伯年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谭净文弃车逃逸。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谭净文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邝伯年无责任。案涉粤A×××××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购买了商业三者险(限额50万,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一审法院据此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可在商业三者险内予以免赔,本院对其上诉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661.31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黄 钜审判员 林幼吟审判员 徐玉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嘉宝丁涵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