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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刑终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志云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志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刑终500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志云,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日被羁押,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志云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7)京0105刑初10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志云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志云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志云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李志云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志云表示服从原判,其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志云撤回上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刑初101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昊审判员 韩希慧审判员 刘 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琳燕书记员 冯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