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3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宣玲凤、谢成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玲凤,谢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3执82号申请执行人:宣玲凤,女,199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被执行人:谢成林,男,199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宣玲凤与被执行人谢成林刑事附带民事一案中,经查相关银行、房地产管理所及有关单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院已依法穷尽法律措施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结本院(2016)桂0923刑初5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庆兰审判员 李 海审判员 许中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春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