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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0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靳志靖、崔立海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志靖,崔立海,林明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30执105号申请执行人:靳志靖,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被执行人:崔立海,男,195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被执行人:林明凯,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新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靳志靖与被执行人崔立海、林明凯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薛志刚审判员 王 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靳正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