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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民初2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徐健与胡文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健,胡文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2169号原告:徐健,男,199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代理人:徐庆阳,长丰县双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文凤,女,198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健诉被告胡文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5元,由原告徐健负担。审判员 金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雯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