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3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弋文汉、高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弋文汉,高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3146号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登封市嵩阳路北段22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0170516341R(1-1)。法定代表人:杨红卫,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屈玉涛,该行职工。被告:弋文汉,男,汉族,1959年10月26日出生,住登封市。被告:高娥,女,汉族,1956年2月3日出生,住登封市。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弋文汉、高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不能提供二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二被告的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二被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二被告住所不能向其送达诉讼法律文书,且原告不愿意交纳公告费,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退回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牛文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梦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