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2财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胡金香与湖北劲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雷鸣、韩巧云-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金香,湖北劲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雷鸣,韩巧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2财保64号申请人:胡金香,女,生于1975年4月28日,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被申请人:湖北劲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法定代表人:雷鸣,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雷鸣,男,生于1971年8月27日,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被申请人:韩巧云,女,生于1974年7月28日,汉族,钟祥市人,住钟祥市。申请人胡金香与被申请人湖北劲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雷鸣、韩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胡金香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劲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孝昌县人民法院尚未领取的应退诉讼费用、执行标的款X万元或者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劲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雷鸣和韩巧云各自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冻结金额各自总计在X万元。申请人胡金香用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购买的保险一份为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胡金香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湖北劲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孝昌县人民法院尚未领取的应退诉讼费用、执行标的款X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荆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