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3执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临沂奥硕经贸有限公司、日照港联顺国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奥硕经贸有限公司,日照港联顺国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3执701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奥硕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法定代表人:焦金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瀚翔,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日照港联顺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法定代表人:孙昌森,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临沂奥硕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港联顺国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货款***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用,但被执行人未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日照港联顺国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计*****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