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73民辖终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广东南方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等与深圳创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创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广东南方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辖终4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B座237号(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邵以丁,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3号楼9层。法定代表人:刘弘,总经理。原审被告:深圳创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道创维大厦A座14楼。法定代表人:杨东文,董事长。原审被告:广东南方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北路686号自编25幢411房。法定代表人:林瑞军。上诉人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朋普乐公司)因与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5民初10211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优朋普乐公司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本案为侵权之诉,应当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优先适用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如果认定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上诉人住所地为北京市西城区,本案可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如认定被侵权人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被侵权人住所地为天津市,一审法院并无管辖权。据此,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乐视网公司在上诉答辩期内未予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对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作出了进一步的补充性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根据乐视网公司诉称,本案的被诉侵权行为系三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经营的“乐播高清播放盒”机顶盒端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该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故本案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中关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规定。乐视网公司作为主张被侵权的一方,其注册地虽位于天津市,但根据其一审中提交的租赁合同,可以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乐视网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可以视为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其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因此,乐视网公司有权选择向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最后,关于上诉人提出的本案应优先适用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的主张,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关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规定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并不存在冲突,只要本案符合上述规定的地域管辖要求,相应的法院对本案即都具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的各项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 伟审 判 员 王 东审 判 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天浩书 记 员 李晓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