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4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0
案件名称
青岛恒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青岛冠龙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恒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青岛冠龙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孙枫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41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恒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同和路9号。法定代表人韩文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建荣,山东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冠龙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崔家集镇新朱路。法定代表人孙枫华,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枫华,男,1968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平度市。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平,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青岛恒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青岛冠龙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孙枫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9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937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青岛恒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74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王立春审 判 员 逄明福代理审判员 卞冬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显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