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5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薛多栋与刘杰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多栋,刘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5执524号申请执行人薛多栋,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刘杰,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薛多栋与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伊日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