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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民初3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李某龙、王某香等与王某卓等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龙,王某香,王某卓,王某,仝某莲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3580号原告:李某龙,男。原告:王某香,女。被告:王某卓,男。被告:王某,男。被告:仝某莲,女。原告李某龙、王某香与被告王某卓、王某、仝某莲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李某龙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龙、王某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龙、王某香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龙、王某香负担。审判员  赵成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