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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民初2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陈文希与王青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希,王青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2566号原告陈文希,男,汉族,1975年5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被告王青峰,男,汉族,1954年10月1日出生,住太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希与被告王青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希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文希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文希负担。审判员  王素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史红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