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7民初2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陈文希与王青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希,王青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2566号原告陈文希,男,汉族,1975年5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被告王青峰,男,汉族,1954年10月1日出生,住太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希与被告王青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希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文希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文希负担。审判员 王素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史红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