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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2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魏接闪与吴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接闪,吴海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2民初1270号原告:魏接闪,男,197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告:吴海平,女,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古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接闪与被告吴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魏接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原、被告决定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魏接闪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接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金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小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