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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重庆西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禄国、周再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西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禄国,周再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民初725号原告:重庆西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695218。法定代表人:郭君稳,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亚林,女,汉族,住重庆市忠县,系公司员工。被告:吴禄国,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周再芬,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重庆西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亚物业)诉被告吴禄国、周再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黄亚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禄国、周再芬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亚物业诉称:被告系重庆市九龙坡区香榭街66号怡顺佳苑小区业主。2006年12月15日,双方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0.8元/月·㎡收取,水电费由物管公司代收代付给相关部门,公摊费为每户8元/月,每月15日前缴费,逾期不缴纳相关费用则按每天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原告按约向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至今未按约缴纳2009年8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8978.4元、公摊费656元、水费9110.2元、电费1602.8元。经多次催收未果,现起诉来院,请求判决:(一)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8978.4元(129.04㎡×0.8元/月·㎡×87个月)、公摊费656元(8元/月×82个月)、水费9110.2元、电费1602.8元及违约金3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吴禄国、周再芬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被告吴禄国、周再芬系重庆市九龙坡区香榭街66号房屋业主,房屋建筑面积129.04㎡。2006年12月15日原告西亚物业与被告周再芬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香榭街66号的西亚·怡顺佳苑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为住宅每月0.8元/㎡,公摊费独立计算合理分摊,代收代缴水、电费,业主或使用人应于每月1-10日缴纳物业服务费或代收代缴费用,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费用的3‰交纳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至今,原告按合同向西亚·怡顺佳苑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2010年1月1日起,原告开始按每户8元/月收取公摊水电费。被告自2009年8月1日起至今拖欠物业管理费、水、电费;自2010年1月1日起至今拖欠公摊费。审理中,原告还提交水电抄表记录、水电费发票、催费通知、巡逻签到表、电梯定期检查报告等证据材料,拟证明原告实际为西亚·怡顺佳苑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等证据在卷为凭,并经当庭质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吴禄国、周再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可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原告西亚物业依据与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西亚·怡顺佳苑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也接受了原告的服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标准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代收水电费等费用。被告未举证证明其按照约定标准向原告已履行付费义务,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认定被告无正当理由拖欠相关费用,其应立即向原告履行付费义务,经本院认定具体金额为:物业管理费8978.4元、公摊费656元、水费9110.2元、电费1602.8元。另被告无正当理由拖欠物业管理费,属违约行为,本院酌定违约金500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禄国、周再芬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重庆西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8978.4元、公摊费656元、水费9110.2元、电费1602.8元及违约金500元。二、驳回原告重庆西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191元由被告吴禄国、周再芬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杨 睿代理审判员  蒋犀勐人民陪审员  范利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包程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