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执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绍兴海通印染有限公司与杭州聚能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海通印染有限公司,杭州聚能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保133号原告:绍兴海通印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44122131D)。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传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宝根,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娟,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杭州聚能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053685509F)。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羊城路1号。法定代表人:周海能。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海通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聚能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杭州聚能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颖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