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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81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581刑初102号公诉机关高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79年7月2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山西省晋城市人。2016年9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河北省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经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河北省武安市公安局于次日依法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平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涛涛,山西佳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平市人民检察院以高市检公诉刑诉(201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国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涛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5月5日,被告人赵某某介绍河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下简称某某公司)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某某煤业有限公司(下简称某某煤业)签订了30000吨购煤合同,同时约定价格为150元/吨。同年6月20日,某某公司向某某煤业预付了一半的购煤款225万元,并委托赵某某代表公司负责拉煤事宜。同年7月份至8月份期间,赵某某为偿还其拖欠张甲、焦某甲、程甲的个人债务,便找人私刻了两枚某某公司印章,并在市场上购买了十余本派车单。随后,将加盖了虚假印章的派车单交给了上述三人,让他们到某某煤业拉煤顶债。在此期间,张甲、焦某甲、程甲利用赵某某提供的虚假派车单将某某贸易在某某煤业的合同煤拉走10582.28吨,总价值1587324元。后赵某某为掩盖其罪行,将三张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其中,一张出票金额为30万元,两张出票金额各为50万元,共计130万元)交给某某公司。经邯郸市公安局物价鉴定所鉴定,赵某某加盖在派车单上的印章均系伪造。经三张银行承兑汇票开户行认定,该三张银行承兑汇票均系伪造。案发后,赵某某归还了某某公司10万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私刻公司印章、伪造派车单的方式,骗取河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合同煤共计10582.28吨,总价值1587324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其构成职务侵占罪,不构成诈骗罪。辩护人李涛涛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赵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本案中赵某某系某某公司的代理人,赵某某利用经办煤炭购销事宜的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通过伪造派车单的方式,将某某公司自己合法财产权的剩余部分预付款所对应的数额巨大的煤炭非法占为已有,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2、被告人赵某某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主动在侦查机关交代自己所知悉的全部犯罪事实,如实供述,系自首;退偿了某某贸易10万元损失,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5日,被告人赵某某介绍河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某某煤业有限公司签订了30000吨购煤合同,同时约定价格为150元/吨。同年6月20日,某某公司向某某煤业预付了一半的购煤款225万元,并委托赵某某代表公司负责拉煤事宜。同年7月份至8月份期间,赵某某为偿还其拖欠张甲、焦某甲、程甲的个人债务,便找人私刻了两枚某某公司印章,并在市场上购买了十余本派车单。随后,将加盖了虚假印章的派车单交给了上述三人,让他们到某某煤业拉煤顶债。在此期间,张甲、焦某甲、程甲利用赵某某提供的虚假派车单将某某公司在某某煤业的合同煤拉走10582.28吨,总价值1587324元。后赵某某为掩盖其罪行,将三张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其中,一张出票金额为30万元,两张出票金额各为50万元,共计130万元)交给某某公司。经邯郸市公安局物价鉴定所鉴定,赵某某加盖在派车单上的印章均系伪造。经三张银行承兑汇票开户行认定,该三张银行承兑汇票均系伪造。案发后,赵某某归还了某某公司10万元。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物证1、武安市公安局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案件移送通知书。2、提取证明及扣押在案赵某某私刻的两枚印章证实:在山西省陵川礼仪镇西街村赵某某家中提取赵某某伪造的河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专用章一枚(椭圆形),没有用完的空白派车单两本,到秦某甲的五金家电门市部提取河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一枚(菱形)。3、赵某某归案情况说明。4、提取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赵某某伪造的派车单、某某煤业过磅单证实:在焦某甲家中提取赵某某伪造的派车单一本(已用17张及某某煤业过磅单17张;在焦某甲家中提取赵某某给宋某甲伪造的派车单三本(共计56张),过磅单(67张);在程甲处提取赵某某伪造的派车单一本(山西长治县乾坤盛源洗煤有限公司拉煤已用完)、山西长治县乾坤盛源洗煤有限公司转给赵某某煤款75240元的银行汇款凭证、连某甲还赵某某的欠款转账凭证;在张乙处提取赵某某伪造的派车单10本,共计200张(已用180张,作废2张)。5、某某公司的真实派车单一本。6、某某煤业与某某公司签订的的煤炭销售合同复印件载明双方签订了3万吨15#混煤的订煤合同。7、某某公司为赵某某出具的委托书载明委托赵某某代表其单位在某某煤业负责拉运工作。8、某某公司为王甲、孙建文出具的委托书。9、复印于某某煤业的派车单。10、扣押在案的3张假银行承兑汇票(一张30万元,两张50万元)。11、煤矿出库核减登记表载明2016年7-8月份,某某公司在某某煤业拉走煤的总量是12048.12吨,总价值1587324元。12、赵某某出具的悔过书载明其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帮助某某公司早日追回货物。13、被告人赵某某的个人基本信息及无犯罪记录证明。(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1、王甲询问笔录证实:2016年6月底,我们公司从山西省煤运销售集团某某煤业公司订的3万吨煤,首付给某某煤业15000吨煤款225万元,七月赵某某给我们公司发了1460吨煤,私自倒卖了10500吨煤,后来赵某某给我们公司3张承兑汇票,两张50万元,1张30万元,后经银行验证,该承兑汇票均是假的。这倒卖的10500吨煤是我和我们公司的栾某、郭某丙在某某煤业财务科程甲对账时发现的,在程甲知情的情况下,赵某某用假的派车单和假的某某公司的派车单从我们公司在某某煤业签订的购煤合同拉走的。这10500吨煤倒卖给谁了,我不太清楚。我们某某贸易的派车单上盖得章是菱形业务章,全称是“河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供煤专用章”,另一个是椭圆形章,全称是“河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02)专用章”并且章外圈刻有防伪标识的。所以赵某某用的两个章都是假的。2、吴某甲询问笔录证实:我们公司(某某公司)通过赵某某和某某煤业签订了3万吨原煤合同,从合同签订到现在一共拉回到郭二庄1465吨煤,8月16日郭某丙、郭某乙、王某乙到某某煤业询问此事,郭某丙查出赵某某私自把属于我们公司的煤,以我们公司的名义拉走,卖给了别人,一共私自拉走10000多吨煤,当天他们三个人和赵某某一起坐车回家,我去接的他们,在路上我们老板栾某问赵某某为什么把我们的煤卖给别人,赵某某说是某某煤业销售科申科长有个关系户急需用钱,就让那个客户先拉走了,赵某某私自拉走的煤会用承兑汇票还给我们公司。后来赵某某给了我们3张承兑汇票,一张30万元的两张50万元的,我们公司会计去开户行验证了一张50万元的承兑汇票是假的。3、郭某甲询问笔录证实:2016年8月23日左右,我和郭某丙、吴某甲、赵某某一块到青兰高速磁山出口等了10分钟左右,从青兰高速磁山出口出来一辆黑色轿车,从轿车上下来两个我不认识的人给了赵某某1张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我们就回武安郭二庄货场了。后来我才知道那张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是假的。4、郭某乙询问笔录证实:我只知道8月16日左右,我当时在山西省黎城华驰物流公司,后来郭某丙和王某乙跟着赵某某一块找到我。说了一会话,后来郭某丙就拉着我和王某乙,赵某某到山西省黎城县高速口等着,过了一会儿一个人开着车,我也不认识的那个人给了赵某某一张30万元的银行承兑票后我和郭某丙、王某乙、赵某某一起回武安市郭二庄货场了。5、王某乙询问笔录证实:2016年8月16日左右,我和郭某丙一块到某某煤业找赵某某,大概到下午,赵某某来了以后我们就一块去黎城找郭某乙了。后来郭某丙就拉着我和郭某乙、赵某某到山西省黎城县高速口等着,过了一会儿一个人开着车,我也不认识的那个人给了赵某某一张30万元的银行承兑票后我和郭某乙一起回武安市郭二庄货场了。郭某丙和赵某某去往邯郸了。6、秦某甲询问笔录证实:梳妆台抽屉里伪造的河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菱形),派车专用章(椭圆形)是赵某某放进来的,但是我并不知道是假章,我只知道他是贩煤的,其他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7、焦某甲询问笔录证实:2016年3月底的时候,李某乙领着赵某某来我家,说是赵某某急着用钱,他手上有张3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需要兑成现金,然后我就给李某乙说贴息两分,后来我没有交到矿上,联系了马某甲,马某甲过来看了以后给了我294300元。第二天我就给了赵某某294000元钱,我从中赚了300元钱。今年6月份的时候,马某甲找到我说银行承兑汇票有问题,银行不给付款。让我给他退钱,我随后找到了李某乙,李某乙让我直接找赵某某。赵某某说这个银行承兑汇票不是他的,是别人给的,让我等等。过了几天赵某某说找不见给他汇票的人了,还说这种承兑汇票到期是假的,随后赵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再给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我说我不要了,你直接给我现金吧。随后赵某某一直推,后来我就把马某甲、赵某某叫到一起说,关于这个事你们以后自己联系就可以,后来赵某某跟我说让我找客户从他那拉煤顶账,后来我找到王某丙,让王某丙从赵某某拉走600多吨煤,王某丙给了我9万多,我随后给了马某甲10万元,之后剩下的是马某甲从赵某某那拉的煤,具体多少记不清楚,听赵某某说他们之间的帐用煤抵清了,还说马某甲多拉了100多吨。煤都是从某某煤业拉走的,赵某某说他在某某煤业订的煤,赵某某说给他汇票那个人也在某某煤业有煤,他把给他承兑汇票人手中的煤给扣下了,让我和马某甲拉走用来抵之前的294300元帐,马某甲怎么拉的煤,拉了多少煤我就不清楚了,派车单我也没有见过。8、宋某甲询问笔录证实:2016年3月,焦某甲找到马某甲说有张30万元的承兑汇票,问他要不要,马某甲说要,就给他送过去了,第二天给焦某甲从银行转了294300元,我就把这张银行承兑汇票给了山西晋煤集团晨光物流有限公司煤炭分公司,大概过了三四个月,晨光物流的会计给马某甲打电话说有一张30万元的承兑汇票有问题,被银行扣下了,银行已经报了警,让我们补上。经查我们发现这张银行承兑汇票是焦某甲给我们的那张,我们就找到了焦某甲让他退钱,当时焦某甲说给我们找给他汇票的那个人,过了几天,焦某甲就把赵某某叫了过来,但是我们没有和赵某某谈过,我们只是找焦某甲要钱,再后来焦某甲给我们100000元,说是卖掉给他银行承兑那个人的煤的钱。后来焦某甲拉不出煤,我说我是本地人让我来拉吧,我和马某甲一共拉了1400吨左右,每吨价钱是145元,但是多拉了18000元的煤,后来我们把钱退给了焦某甲。煤是焦某甲让我们拉的,拉的是某某公司的煤,派车单是马某甲让焦某甲给我的,焦某甲出租车司机把派车单给我的,一共给了我五本派车单,派车单上有某某公司的专用章。9、马某甲询问笔录证实:2016年3月,焦某甲找到我说有张3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问我要不要,我说要,随后他就给我送过来了,我给焦某甲转了294300元。随后我就把这张银行承兑汇票给了晋煤集团晨光物流有限公司煤炭分公司,大概过了三四个月,该公司会计给我打电话,说我给的一张30万元的承兑经鉴定是假的,让我赶紧补上。经查该银行承兑汇票是焦某甲给我们的,我就找焦某甲让他退钱,焦某甲找到给他票的人,说会想办法把钱给我们,后来我和宋某甲一起找到焦某甲,焦某甲就把赵某某叫过来了,我们没有和赵某某谈,焦某甲给了我100000元,说是卖掉那个人的煤款,后来焦某甲一直没有给我们钱,并说某某煤业的车太多拉不出煤来,后来我的合伙人宋某甲就说我是本地人,我来拉吧。后来我们一共拉了1400吨左右的煤,每吨145元,当时多拉了18000元的煤,我们把多余的钱给了焦某甲。派车单是焦某甲让出租车司机给宋某甲的,一共给了五本派车单,派车单是某某公司的,上面有某某公司的章。10、李某甲询问笔录证实:大概一个月前,当时我在焦某甲家坐着说话,赵某某就来到焦某甲家里,随后说“我卖给你的那张假银行承兑汇票不是我的,现在我已经把给我假银行承兑汇票的那个人带过来了,现在正逼着他给钱,等他把钱给了我,我就给你。你再等等把”他们谈到这的时候我就走了,后来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11、李某乙询问笔录证实:2016年过完年一两个月左右,赵某某通过我找到焦某甲兑了一张承兑汇票。过了一段时间,焦某甲打电话说赵某某给他的银行承兑汇票有问题,让我问问赵某某。我就给赵某某打了个电话,赵某某说他也不知道,说是问问河北那边,又过了一段时间焦某甲打电话让我找赵某某要钱,我给赵某某打电话,他说这个事你不用管了,他自己和焦某甲解决。12、王某丙询问笔录证实:2016年7月左右,我找到焦某甲想去某某煤业拉些煤,焦某甲给了我一个电话号码,让我联系那个人,但是结账的时候要向焦某甲结。后来我到了某某煤业找到了那个人,那个人给了我一本派车单,随后我就开始拉煤了,一共拉了591吨,每吨165元。拉完后我大概给了焦某甲97580元,派车单是写着某某两个字,其他我就不清楚了。13、张乙询问笔录证实:2016年5月份,我表哥张甲找到我说要我把河南省平顶山欣瑞源商贸有限公司在某某煤业所定的煤卖给赵某某,赵某某找到我拉走114.8万元的煤,期间赵某某给了我哥张甲一张50万元的承兑汇票,给了我两张30万元共60万元的承兑汇票,今年6月份,我拿着其中80万元的汇票给某某煤业作为购煤款,后某某煤业的财务科副科长程甲打电话说这80万元的承兑汇票有问题,我就给赵某某打电话,赵某某说不用管了,他和程甲解决,后来张甲给我打电话说另外30万元承兑也有问题,今年7月份的一天,我给赵某某打电话要他拉走的110万元的煤款,他说他现在在某某煤业有煤,他给我派车单让我去拉煤,当时赵某某还让我看了一眼某某公司的委托书,委托书上写明某某公司委托赵某某负责某某公司在某某煤业的下量、销售、派车等一切事宜。后来我拿了10本派车单一共卖了110.3万多,具体多少吨我不清楚。赵某某给的派车单上加盖着河北某某公司的派车专用章,但是赵某某说这个煤是他的,在我拉煤的前一个星期,在山西省某某煤业韦沟池煤场赵某某的汽车上,跟我说这个煤是他以某某贸易的名义定的,其实是他的,当时除了我和赵某某,还有给我送派车单的那个男子。14、张甲询问笔录证实:赵某某今年3月左右找到我想从某某煤业拉煤,我正好有个朋友在某某煤业有合同煤,公司名称是河南省平顶山欣瑞源商贸公司,随后我就让赵某某找到我表弟张乙,让张乙给他联系,赵某某给了我表弟张乙两张30万元的承兑,给了我一张50万元的承兑后就开始拉煤了。张乙拿了其中80万元承兑以河南欣瑞源商贸的名义给了某某煤业付了煤款。7月份的时候,某某煤业通知河南欣瑞源商贸银行承兑有问题,让补钱,后来该公司就联系到了张乙,张乙就让赵某某赶紧处理一下,我和张乙凑了80万元补给了某某煤业,同时我和张乙和赵某某谈怎么处理,让赵某某退钱。赵某某说这张银行承兑是河北一家公司的,这家公司在某某煤业有煤,我给你们派车,你们拉煤去吧,张乙确定委托人是赵某某后,赵某某就把派车单送过来了,我才从某某煤业拉煤,我们大概卖了110万元左右的煤,因为赵某某欠我们的钱,所以这110多万元就是赵某某偿还我们的欠款。15、程甲询问笔录证实:河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发现的那张盖有某某煤业财务章的银行承兑汇票(50万元)是河南省平顶山欣瑞源商贸有限公司交到我们矿上的购煤预付款,并且有银行查询函,我们矿上接到银行承兑汇票就下账,后来我们某某煤业就把这张银行承兑汇票给了山西省五峰集团驻某某项目部,去支付他们的工程款,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五峰集团要求我们换一张,后经矿长同意我们就给五峰集团换了,并将该50万元承兑退给了河南欣瑞源商贸,通知张乙过来拿,张乙没有直接来拿,随后赵某某给我联系说那张承兑是他的,赵某某派了一个不认识的拿走了。2016年6月20日通过李某乙认识的赵某某和河北某某贸易的人,当时某某贸易想从我矿订煤,我从中介绍了一下,某某在我矿订了3万吨合同煤,预付了一半煤款(225万元),大概8月中旬,赵某某打电话说某某想回笼资金把煤卖掉,后来我找了一个姓袁的客户,赵某某就给我送了一本某某贸易的派车单,我转交了,那个客户一共拉走了495吨煤,每吨152元,我给某某郭某丙打电话,问把钱打到哪个账户上,他说给赵某某就可以,随后我给赵某某打了75240元,我一个朋友连某甲欠赵某某25000元,那个朋友把25000元打到赵某某卡上还了赵某某。16、李某乙询问笔录证实:2016年6月份,赵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想从某某煤业订煤,随后我就将赵某某以及河北一个公司的人介绍给了程甲,程甲答应帮忙,后来他们就去了某某煤业,当天没有办完,第二天我和赵某某还有河北那家公司的人又去了某某煤业继续办理完合同手续。办完后我就没有和赵某某联系了。17、连某甲询问笔录证实:2016年7月份通过程甲借过2.5万元,随后9月8日把钱还了,不认识赵某某,借钱的时候,程甲说过借的另外一个人的,现在看来是借的赵某某的钱。18、袁某乙询问笔录证实:2016年8月份左右,我去某某煤业销售科找煤,当时程甲说有个客户卖煤问我拉不拉,每吨152元,我说拉,后来程甲打电话说那个客户来了,你来吧。我说你先把派车单拿到手,随后我就拉煤,我从8月份开始拉煤,拉完后程甲给我打电话让我把钱给赵某某,我就给赵某某转了75240元。19、郭向东询问笔录证实:2016年6月份的时候河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通过赵某某和某某煤业签订了一份3万吨的合同,当天预付了1.5万吨煤款225万元。今年8、9月份的时候我听郭某丙说赵某某把河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煤给卖了,后来河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就报了案,具体赵某某怎么卖煤的我不清楚,经营管理由河北某某贸易公司负责,河北某某贸易委托给郭某丙管理了。20、吕某询问笔录证实:2016年8月份的一日,赵某某打电话让我给他去高平送点东西,我就开车在郭庄路口找到赵某某,他当时给我一个塑料袋,里面装着几本票据。赵某某和我说里面是派车单,他给了我一个电话号码,说到了高平给那个号码打电话。我到了高平以后,我就给那个人打了电话,在高平广场把赵某某给我的东西给了他。21、张某丁询问笔录证实:赵某某今年用过我三次车,第一次用我车的时候让我把车停在了兰花集团对面,一个我不认识的男子拿着透明的塑料袋装了一个票据,说是个什么30万元,我拿上后赵某某让我送到了黎城高速口,当时赵某某和几个男的在一起。过了三四天,赵某某让我到某某煤业外边,有个男子过来给了我一个带拉锁的小塑料袋,我拿上东西后赵某某让我送到了河北武安市,把东西给赵某某后我就回家了。又过了两三天后赵某某让我去长治二环顺丰快递拿快递,我和赵某某拿上身份证就去了,拿了一个信封,赵某某让我送到武安高速路口,赵某某说在那等我,凌晨三点,我在武安高速路口把东西给了赵某某。2016年7、8月份的时候,我在礼仪广城给赵某某送过一次派车单,大概4、5本,赵某某给我一个电话,让我到了以后打电话,送完我就回家了。我只听说赵某某给河北一个公司发煤,具体什么公司我不清楚。22、薛某某询问笔录证实:我知道某某煤业和河北某某贸易签订了购煤合同,我们矿主要是销售管理科和外面签合同,我签字并盖煤矿公章,然后到财务科交钱,交完钱才能从我们煤矿拉煤。河北某某公司具体订了多少吨我不清楚,他们后来汇报说可能剩余30000吨煤,拉走了12000吨煤,具体我也不太清楚。订煤客户凭派车单与委托代理人和我们煤矿的销售部门对接,然后凭派车单把煤拉走,要不然委托人来了或订煤公司人来,或给我们煤矿的销售科打电话对接,然后拿派车单才能拉走煤。之前我们也收到过一张80万有问题的承兑汇票,这张汇票支付给施工单位后,施工单位说汇票有问题,我联系财务科的人,让财务科查清后给对方退回去,让对方给我们现金。23、黄某某询问笔录证实:今年我们收到某某煤业的一张50万元面额的银行承兑汇票,上午给了我后我就直接给施工队的工头,下午工头拿着汇票找到我说去了银行后这个汇票有问题,随后我拿着这张汇票在某某煤业财务科程甲那里换了一张。24、沈某某询问笔录证实:河北某某贸易公司2016年5月5日在我们煤矿签订了3万吨的购煤合同,但是只给我们煤矿打了1万5千吨的煤款(225万元),每吨煤的价格为150元。截至目前为止已经拉走了12048.12吨煤,还剩下2591.88吨。河北某某贸易拉走的这12048.12吨煤一开始我通知的是某某公司的委托人赵某某,后来都是大车司机凭河北某某贸易公司的派车单来拉煤的,到煤矿后磅房工作人员问我让不让拉煤,我说可以给河北某某公司装煤。我们公司都是有派车单就可以拉煤,有时候通知委托人,有时间他们车来了,磅房打电话确认,我同意后才让拉走,而且我会和某某贸易的委托人联系确认,每次都是和赵某某确认的,他是河北某某公司的委托人。2016年7月20日至2016年8月底,我和赵某某联系过,联系几次不记得了。要是开始拉煤,中间不间断,我就不和赵某某联系,间断了我就会和赵某某进行确认。25、郭某丙询问笔录证实:我和河北某某公司的一名业务员,平时为公司购买原煤,我今年5月认识赵某某,5月5日在某某煤业签订了3万吨购煤特通,并支付了1.5万吨煤款共计225万元,当时赵某某说每天可以拉500-1000吨,按照说好的,我们公司派车去拉煤,一个月内只拉了6次,共1465.84吨,经询问,2016年8月16日在山西省某某煤业了解到我们公司的煤已经让拉走9534吨,剩余5465.12吨未拉,但是实际只拉回了1465.84吨,中间差了8069吨。这8069吨是赵某某拉走的,当时我就问赵某某怎么回事,他说是某某煤业销售科申科长有个关系户需要拉煤,先把某某的煤拉走了,你们公司少的煤会把钱补给你们公司,知道这个情况后,我就和赵某某回邯郸向公司汇报,到了邯郸后赵某某把原先在高平拿的30万元承兑汇票给了老板,并对我们老板栾某说让别人拉走的8069吨煤会用承兑汇票还给公司,再后来的几天,赵某某分两次送了两张50万元的承兑汇票,大概5、6天前,某某煤业开始验收拉不出煤,公司觉得不对,就让公司财务去验证赵某某给的银行承兑汇票,经验证其中一张50万元的山东济南市建设银行济南铁道支行的汇票是假的。后来过了几天我们公司去某某煤业开税票的时候发现,我们账户上又少了2000吨,还是赵某某私自拉走的,我们就觉得被骗了赶紧报了警。我和栾某、公司会计去某某煤业对账时了解到,在程甲知情的情况下赵某某用假的派车单和假的某某公司的业务章把某某煤业签订的合同煤上拉走了10500多吨,分别卖给了程甲490吨,张乙拉走7600吨,焦某甲拉走2500吨,共计10590吨。赵某某说程甲拉走的是抵的好处费,张乙拉走的煤是赵某某欠他的赌债,焦某甲拉走的也是顶赵某某欠他的钱,他们三个人均是知情情况下拉走的煤。某某公司的派车单上盖的章是菱形业务章,全称是“河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供煤专用章”,赵某某用的是“河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我们公司另一个章是椭圆形章(河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02)专用章),并且章外圈刻有防伪标识。赵某某用在派车单上的椭圆形公章是没有防伪标识的,所以赵某某用的两个章都是假的。2016年9月份,在武安市一个邮政银行赵某某归还我们公司10万元钱。附:接受证据清单及过磅单42张,派车单42张,证实某某公司使用真的派车单在某某煤业拉走原煤共计1465.84吨。27、栾某询问笔录证实:我和郭某丙、公司会计去某某煤业对账时了解到,程甲在知情情况下还让赵某某用假的派车单和假的某某公司业务章在某某煤业签订的合同煤上拉走了10500多吨,分别卖给了程甲490吨,张乙拉走7600吨,焦某甲拉走2500吨,共计10590吨。赵某某说程甲拉走的是抵的好处费,张乙拉走的煤是赵某某欠他的赌债,焦某甲拉走的也是顶赵某某欠他的钱,他们三个人均是知情情况下拉走的煤。(三)鉴定意见1、邯公物鉴(文)字(2016)第0082-2号鉴定文书载明201650082-2-J001至201650082-2-J016上的“河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02)派车专用章”可疑印文与201650082-2-Y001上的样本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2、邯公物鉴(文)字(2016)第0082-1号鉴定文书载明201650082-2-J001至201650082-2-J016上的“河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02)派车专用章”可疑印文与201650082-2-Y001上的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私刻公章、伪造派车单的方式,骗取河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合同煤共计10582.28吨,总价值1587324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高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赵某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为职务侵占,本案中赵某某并非某某贸易公司的职工,其与某某贸易之间系委托合同关系,本案中其不能作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与某某贸易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私刻公章,伪造派车单,虚构某某公司派车拉煤的事实,骗取某某贸易的合同煤偿还自身债务,某某公司发现煤少后,又以假的承兑汇票“支付”某某公司煤款,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对辩护人辩称赵某某在未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主动在侦查机关交代自己所知悉的全部犯罪事实,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是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本案某某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赵某某的犯罪事实已被公安机关发觉,后其在接到公安机关的传唤接受讯问时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不能认定为自首,对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赵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悔罪,退赔了被害人部分损失,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及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其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0日起至2029年3月9日止;罚金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赵某某退赔河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148732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刘耀光人民陪审员  范 瑜人民陪审员  张 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连 璐书 记 员  范建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