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刑更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朱丰湖容留他人吸毒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丰湖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刑更137号罪犯朱丰湖,男,196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现在乐清市看守所服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6日作出(2017)浙0382刑初4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丰湖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执行机关温州市公安局于2017年6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丰湖在服刑期间,能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本院认为:罪犯朱丰湖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丰湖减去拘役十五日(刑期至2017年7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忠烈审 判 员 叶 峰审 判 员 周林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曹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