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执1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1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103执1812号张小进、朱双胜: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44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张小进、朱双胜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借款本金680833.25元及利息、罚息51745.57元(上述利息、罚息暂计至2016年6月21日,之后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时止);二、申请执行人有权就张小进、朱双胜名下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某处房产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11366元、公告费160元、执行费10341元由两被执行人承担。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1)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1)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1)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1)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1)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