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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执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行张建宽与王利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宽,王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1246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宽,男,汉族,1967年2月4日出生,个体。被执行人:王利,男,汉族,1970年3月18日出生,个体。本院在执行张建宽与王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现双方自行协商解决还款,申请人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杭锦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5执12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晨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