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5执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行张建宽与王利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宽,王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1246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宽,男,汉族,1967年2月4日出生,个体。被执行人:王利,男,汉族,1970年3月18日出生,个体。本院在执行张建宽与王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现双方自行协商解决还款,申请人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杭锦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5执12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晨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