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张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118号原告(反诉被告):周某某,男,1975年2月7日生,汉族,住永济市赵杏村4号公路旁。委托代理人:张智青,临猗县猗氏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张某某,男,1982年4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庙上乡张庄村。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某某于2017年6月21日、反诉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6月21日均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反诉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本诉、反诉原告张某某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反诉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武宝生人民陪审员 许 瑾人民陪审员 牛旭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韵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