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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1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张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118号原告(反诉被告):周某某,男,1975年2月7日生,汉族,住永济市赵杏村4号公路旁。委托代理人:张智青,临猗县猗氏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张某某,男,1982年4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庙上乡张庄村。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某某于2017年6月21日、反诉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6月21日均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反诉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本诉、反诉原告张某某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反诉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武宝生人民陪审员  许 瑾人民陪审员  牛旭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韵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