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张正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正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执80号被执行人:张正月。男,汉族,1978年1月2日出生于河北省安新县,初中文化,农民,住安新县。张正月犯贩卖、制造毒品罪一案中,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保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冀刑终7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执行。现将张正月名下存款共计999.00元执行完毕。经查,王卫仓名下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保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冀刑终73号开日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有才审 判 员  霍瑞杰代理审判员  李伟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蔡雅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