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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3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袁守军与杨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守军,杨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3873号原告:袁守军,男,1954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杨磊,男,1982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原告袁守军诉被告杨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守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袁守军负担。审判员  王从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钰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