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2民初8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甘肃光明顶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和珠海横琴新区空间印象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光明顶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珠海横琴新区空间印象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02民初8453号原告(反诉被告):甘肃光明顶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道森。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海燕。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永强。被告(反诉原告):珠海横琴新区空间印象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星村。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乾。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茂全。原告甘肃光明顶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横琴新区空间印象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后,被告以其已完成概念设计方案、深化方案设计工作成果,原告需支付两个阶段的设计费用为由提出反诉,本院一并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永强、范海燕,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乾、郑茂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甘肃光明顶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设计合同书》;2、被告向原告退还设计费384000元;3、支付违约金300672元;4、赔偿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461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3日,原、被告签订《设计合同书》一份,原告将其公司特色中国甘肃馆装修、装饰工程的设计任务委托被告实施。双方合同约定:被告于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告交付概念设计成果JPG电版效果图及A3彩色图册2份,概念设计确认后20个工作日内向原告交付方案设计成果JPG电子版效果图及A3彩色图册2份并含所有内容的电子光盘一张,于方案设计确定后按原告要求按楼层分阶段提交施工图设计,并于施工图提交后14个工作日提交陈设建议等。设计费共计1920000元,原告于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预付设计费384000元,设计方案经原告认可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阶段即合同价款的20%,依此类推按阶段至施工完成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所有设计费。另双方违约责任条款中约定,被告应按合同要求的数量、质量、按时提交设计成果或修改资料,每逾期一个工作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当应付设计费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相关资料文件,并于签订合同当天向被告支付预付款384000元,而被告接受设计任务后,仅派人来原告公司做了一次概念设计工作汇报,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始终未能向原告交付第一阶段概念设计成果,导致原告此工程装修装饰施工无法进行,给原告造成巨大的损失。2016年9月26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设计合同书通知书,要求被告解除设计合同书、退还设计费,并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委托律师回函不同意解除合同。原告认为,被告接受设计委托后,设计工作在长达九个多月的时间里无任何进展,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不仅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且因原告为签订合同及配合被告履行合同,做出了很大的努力,给原告带来巨大的损失,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解除设计合同、退还设计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被告珠海横琴新区空间印象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反诉辩称,2016年3月,原、被告签订设计合同书,双方约定原告委托被告承担”特色中国甘肃馆”的装修、装饰设计工作。合同约定,原告应当于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向被告支付首笔预付设计费384000元,后期付费分别为被告提交”概念设计方案”后,经原告认可后10个工作日内付款384000元;被告提交”深化方案设计”后,经原告认可后10个工作日内付款384000元。设计合同书签订后,原告严重违反合同约定,频繁更换对接人员,不断提出自相矛盾的修改意见,致使被告的工作量大幅增加。尽管如此,为推进设计工作进程,被告仍然继续坚持开展工作。经过数次反复调整修改,被告将巨大时间、精力、劳力完成的”概念设计”、”深化方案设计”工作成果,根据原告的具体要求及方式予以提交。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提交上述工作成果后10个工作日,原告应支付第一阶段设计费384000元、第二阶段设计费384000元,但原告以种种理由推诿,至今未付。为此,提出反诉,要求判令:1、原告继续履行与被告签订的《设计合同书》;2、原告向被告支付第一阶段(概念设计方案阶段)设计费用384000元、第二阶段(深化方案设计阶段)的设计费用384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原告针对被告的反诉答辩称,被告所述不属实。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预付款384000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无任何违约行为。被告未曾向原告交付任何设计成果,其反诉要求原告支付第一、二阶段设计费没有事实理由。被告无法向原告提交设计成果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已向被告发出了解除设计合同书的通知书,该合同应当解除,请求法院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6年3月23日,原、被告签订《设计合同书》,被告承接了原告”特色中国甘肃馆”装修、装饰的设计工作,设计区域为”森地大厦”一层、二层、三层、四层、五层、三十层、三十一层室内空间及三十二层观景平台。双方约定原告应在合同签订后的一日内向被告提供建筑、结构、水电施工图,其他有关档案,如建筑效果图、营销策划方案、设计任务书等。关于被告设计工作的开展,双方约定了四个阶段,即概念设计、深化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及陈设建议四个阶段。被告应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提交JPG电子版A3彩色图册2份;在概念设计确认后20个工作日内提交JPG电子版A3彩色图册2份,含所有内容的电子光盘一张;方案设计确定后按甲方(原告)要求按楼层分阶段,各阶段20个工作日提交A3图纸一份,审核通过后另行提供6份施工蓝图及CAD电子版、EXCEL图表电子版A4彩图册2份;施工图提交后14个工作日内(不影响施工进度),提交EXCEL图表电子版A4彩图册2份。该合同约定的总设计费为1920000元,原告应于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预付设计费20%即384000元;于概念设计方案提交,甲方认可后10个工作日内付20%即384000元;于深化方案设计提交,甲方认可后10个工作日内付20%即384000元;于纸质版施工图提交,甲方认可后10个工作日内付30%即576000元;于施工监造完成经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付10%即192000元。关于双方的责任,合同约定原告应按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被告提交资料及文档,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如原告提交上述资料及文档不及时,被告按合同约定交付设计资料时间顺延;如原告提交上述资料不准确导致被告返工,被告有权按增加的工作量另行增收设计费并顺延设计资料交付时间。原告有权提出自己对设计方案的调整意见,供被告设计参考,但不得与前阶段的确认意见相矛盾。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原告交付设计资料,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在设计方案过程中,原告没有确认的方案要求修改,被告有义务配合原告进行修改,并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原告提交。关于违约责任双方约定,原告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被告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个工作日,应向被告支付当阶段应付设计费的千分之三违约金。被告应按合同要求的数量、质量、按时提交设计成果或修改资料,每逾期一个工作日,被告应向甲方支付当阶段设计费的千分之三违约金。该合同同时约定原、被告间所有文件均以书面签字(或盖章)后传达,任何口头协议均不认可且无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定作为附件,双方认可的设计任务书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及电子邮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被告预付了20%的设计费384000元。原告公司董事长组建了”特色甘肃馆设计沟通群”,原、被告的项目主要负责人均在该微信群内交流讨论。2016年4月9日,被告设计团队一行6人前来兰州与原告进行交流,其中被告设计团队方案组成员吕道伟、赖科、李平、傅强就整体项目设计风格、各层平面功能规划、各层运营方式沟通、各层平面细化需求进行沟通、讨论工作;被告设计团队深化组成员王贯、陈昭俊在现场进行图纸核尺、现状问题复查、重点空间现状记录等工作。4月11日,被告设计团队工作人员返回珠海。2016年4月13日上午,原告工作人员潘辉将原告公司董事长关于特色甘肃馆各楼层最新业态布局要求通过微信发送给了被告公司项目经理吕道伟。4月14日,原告工作人员向被告询问设计进度,被告称已根据现场情况调整基础图纸,相关的问题也已经基本整理完毕。4月15日,原告公司董事长向被告发送了”数字兰州馆敦煌影院方案汇报”,要求被告在设计时予以参考结合。同日,被告向原告发送了”特色甘肃馆各层问题沟通”的PDF件,要求原告以电子邮件模式予以回复。原告回复称该方案不是太理想,要求对兰州名小吃体现本土化特色。后原、被告对部分设计方案进行讨论,原告实际并未进行确认。2016年4月25日,原告向被告发信息称”目前已经明确:一楼设计旅客服务中心、二楼设计成特色馆超市、游客购物超市,三楼设计成牛肉面、小吃城。具体事项再行沟通”。被告提出原告的变化大,原本五楼的游客中心都快做完了,现又调整到了一楼,基本等于重做。2016年4月27日,被告就一、二、三层设计中出现的问题要求原告予以回复,原告回复称一层只保留游客服务中心;二层在原有基础上重新布局,要求实现街区化购物,馆内产品超市化;暂时停止三楼设计,转化为32楼360度观景台设计、通往32楼楼梯设计。并要求被告尽快把一楼、二楼、32楼要统一的规划设计出来,这是目前的重中之重。2016年4月30日,原告单位一行4人到珠海被告处沟通最新定位思路,对已设计完成部分进行讨论,双方于2016年5月2日进行了沟通。5月25日,被告公司工作人员来兰州与原告进行了沟通,被告公司董事长提出了”九色鹿提案”,并要求对该项目四楼、五楼予以完善。原告提供了四楼的方案,称该方案有改变的可能性,要求被告不要做得太深。被告要求原告提供邮寄地址,原告告知被告”做好了数字版发过来,我们在兰州可以直接打印”。2016年6月3日,原告向被告询问设计的进度,并要求在一楼一定要把敦煌的美学发挥到极致,要求震憾的感觉,双方为此开展激烈的讨论。6月11日,被告向原告提供了30层通往32层楼梯设计效果图。原告对被告设计的颜色不予确认,被告称该方案主要看材料感觉和空间方案,下一阶段会提交材料样板。6月12日,原告要求被告提供设计主创人员名单,邀请两位或者主创人员到敦煌实地考察一下,彻底了解敦煌莫高窟文化,认为原告所需和被告的思路存在一定的差异,并要求把原来说过的设计图里的森地大厦、森地国际等内容全部变更为”黄河风情线大景区游客服务中心”。当天,原告要求被告将五楼的黄河风情线游客服务中心的牌子马上设计出来,要急着做。被告称其出的是方案图,而不是施工图。同时,原告要求被告将负一层7、8、10、15图片的”创客办公区”更改为”游客活动中心”;一层29张图片”商业入口”改为”游客入口”。7月14日,被告向原告发信息称一层调整已经完成,平面方案已发送至原告对接人员邮箱。7月22日,原告要求被告出一层的效果图,并表示二层方案尽快予以确定。8月11日,被告将第一层的全套图发送至原告指定人员的邮箱,原告对被告设计的颜色仍不予以确认。双方为此发生争议,2016年9月26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设计合同书》通知书,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如期完成设计工作,未提供合同约定的图纸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设计费并支付违约金。被告于同年10月9日给原告复函称,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资料,原告公司人员对被告的设计方案提出不同的想法,导致被告不停地在修改,被告已实际完成第二阶段的任务,并开展第三阶段的工作。原告执意要求解除合同,则须向被告支付第二阶段的设计费用。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在履行设计合同书的过程中,被告是否依约向原告交付了设计成果?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是否应向原告退还预付的设计费并承担违约责任?该合同是否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是否应予解除?原告应否向被告支付第一、二阶段设计费768000元?根据原、被告签订的《设计合同书》的约定,被告应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提交JPG电子版A3彩色图册2份。该合同签订于2016年3月23日,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6年4月3日向原告提交概念设计方案,并取得原告的认可。而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工作人员一行6人于2016年4月9日前来兰州开展提案及现场核尺工作。此时,原告提供的”森地大厦”的业态规划为”负一层:青年创业咖啡馆;一层:珠宝馆、飞天剧院、营销中心;二层:特色馆;三层:牛肉面传奇;四层:特色烤全羊体验馆、自助餐、特色小吃;五层:电影院、电玩城、游客服务中心;三十层:主题客栈;三十一层:婚庆婚纱摄影;三十二层:观景观礼。”被告在给原告的回复中称根据现场情况调整基础图纸,相关的问题也已基本整理完毕,需跟原告进行沟通。在此过程中,原告又向被告提交了数字兰州馆敦煌影院方案,被告提出沟通意见后,原告对该方案未予认可。2016年4月25日,原告明确向被告提出一层设计为游客服务中心;二层设计成特色馆超市、游客服务超市、三楼设计成牛肉面、小吃城。原、被告仍就设计方案进行沟通调整,被告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原告提交的设计方案原告未予认可。在此后的设计过程中,原告又向被告提供了”九色鹿”方案,双方又对该方案予以讨论沟通,原告要求被告将做了的设计方案通过数字版发送给原告,原告称其可以在兰州直接打印。根据原、被告间的所有文件均以书面签字(或盖章)后传达,任何口头协议均不认可且无效的约定,原告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对设计方案的提交方式进行了变更。被告在庭审时提交了其向原告通过电子版提交的兰州森地大厦项目策略发展报告,该设计报告中记载的设计方案仍为原告要求变更设计方案以前的设计成果,该成果并没有得到原告的认可。原告提交的第一、二个阶段设计成果汇报中,记载的字样仍为五层”森地大厦接待中心”,因此,本院认为,被告未向原告提交原告认可的设计成果。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存在违约行为,承担违约金30067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森地大厦经营业态规划的变更,使被告屡次变更设计方案,无法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原告提交设计方案,故本院对原告认为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原、被告微信往来记录,被告已向原告提交了30层通往32层楼梯设计效果图,负一层、一层的设计效果图,该部分设计成果图虽不是设计合同书中约定的全部效果图,但被告已经为此次设计付出了劳动成果。原告虽对该设计效果图未予认可,但原告应向被告支付部分设计费。该部分设计费用,本院按第一阶段设计费的50%计算,即192000元。庭审时,被告虽向本院提交了其对该项目的策略发展报告、第一、二、三、四阶段的设计成果汇报,但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第二阶段为深化方案设计阶段,第三阶段为施工图设计阶段,而被告提供的第二、三阶段设计成果图中仍有”中国葡萄酒历史文化长廊”字样,该方案是已被原告否定的设计方案,因此,本院认为被告没有完成第二阶段深化设计方案,本院对被告反诉要求支付第二阶段设计费384000元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解除其与被告签订的《设计合同书》并要求被告退还预付设计费的诉讼请求,原、被告签订《设计合同书》是在2016年3月23日,截止2016年9月20日,被告仍未向原告提交原告认可的设计方案,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符合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该合同应予解除。根据合同法”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要权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因被告在《设计合同书》履行过程中已付出了部分劳动成果,原告应支付劳动报酬192000元,而原告实际预付了设计费384000元,故被告应向原告退还设计费192000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4616元的诉讼请求,该部分费用为原、被告员工因该项目设计工作往来沟通产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因被告已实际开展了设计工作,并付出了劳动,故被告无需向原告赔偿该部分损失,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被告间的《设计合同书》符合法定的解除条件,原告应向被告支付部分设计费,该部分设计费应当在原告预付的设计费中予以扣除,剩余的部分设计费,被告应向原告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甘肃光明顶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横琴新区空间印象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签订的《设计合同书》;二、被告珠海横琴新区空间印象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向原告甘肃光明顶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退还设计费192000元;三、驳回原告甘肃光明顶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珠海横琴新区空间印象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90元,原告负担7876元,被告负担2914元。反诉费5740元,原告负担1435元,被告负担43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陶生莲代理审判员 祝 静人民陪审员 曹乃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启亮????????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