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3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洪强、林雪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洪强,林雪少,广宁县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3民初932号原告: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宁县南街镇城西开发区城南大道。法定代表人:成海明,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剑雄,副经理。被告:杨洪强,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被告:林雪少,女,198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被告:广宁县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宁县南街镇穗祥西路138号。法定代表人:潘玉河。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洪强、林雪少、广宁县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本案受理费5680元,减半收取为2840元,由原告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本院准予免交。审判员 陈维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雪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