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6民初6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黄海英与李映忠钟亚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英,钟亚玲,李映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6155号原告:黄海英,女,汉族,1976年1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钟亚玲,女,汉族,1968年7月23日出生,住址不详。被告:李映忠,男,汉族,1959年1月2日出生,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海英诉被告钟亚玲、李映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海英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海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海英负担。审判员  罗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