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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8民初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革线诉被告鬲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革线,鬲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8民初1168号原告杨革线,女,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旬阳县城关镇。被告鬲涛,男,汉族,住旬阳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革线诉被告鬲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革线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革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革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00元,减半收取455.0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童兴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