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982民初4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继珉与王金发、王桂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珉,王金发,王桂君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4371号原告:张继珉,女,1955年10月1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泰安市岱岳区。委托代理人:高庆周,泰安泰山德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魏传飞,泰安泰山德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金发,男,1956年10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王桂君(曾用名王桂军),男,1964年10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泰安市岱岳区。委托代理人:张启新,泰安岱岳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继珉与被告王金发、王桂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继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继珉负担。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郎贝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