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陈双喜、徐小娥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双喜,徐小娥,汤四福,钟丽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2刑初323号公诉机关长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双喜,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长兴县人,文盲,住长兴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转取保候审。被告人徐小娥,女,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长兴县人,文盲,住长兴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转取保候审。被告人汤四福,女,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长兴县人,文盲,住长兴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转取保候审。被告人钟丽萍,女,197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安吉县人,初中文化程度,住长兴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转取保候审。长兴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7]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双喜、徐小娥、汤四福、钟丽萍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倪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双喜、徐小娥、汤四福、钟丽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份一天20时许,被告人陈双喜伙同徐小娥经事先商量至长兴县内,采用剪刀剪、塑料桶装的方式窃得该农庄内巨玫瑰葡萄1斤。2016年9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陈双喜伙同徐小娥、汤四福、钟丽萍经事先商量至长兴县内,采用剪刀剪、塑料桶装的方式窃得该农庄巨玫瑰葡萄15余斤。2016年9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陈双喜伙同徐小娥、汤四福、钟丽萍、李某(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至长兴县大墩猕猴桃种植园内,采用手摘、蛇皮袋装的方式窃得该种植园内金某猕猴桃70余斤。2016年9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陈双喜伙同徐小娥、汤四福、钟丽萍、李某、甘花凤(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至长兴县内,采用手掰、蛇皮袋的方式窃得该种植园内蜜宝火龙果95.9斤,后被农庄工作人员发现,其中65.9斤蜜宝火龙果留在现场。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成立,宣读了相应证据材料,并认为,被告人陈双喜、徐小娥、汤四福、钟丽萍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双喜、徐小娥、汤四福、钟丽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双喜、徐小娥、汤四福、钟丽萍均已退赔被害人人民币500元。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查获经过、人员信息、退赔书及领条等书证;2、证人陈某、杨某的证言;3、被害人高某、庄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双喜、徐小娥、钟丽萍、汤四福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双喜、徐小娥、汤四福、钟丽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陈双喜、徐小娥、汤四福、钟丽萍认罪态度较好,且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了退赔,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不受非法侵犯,根据被告人陈双喜、徐小娥、汤四福、钟丽萍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双喜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二百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徐小娥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二百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汤四福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钟丽萍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陈双喜、徐小娥、汤四福、钟丽萍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正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