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4民初1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刘猛与湖南省铭诚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猛,湖南省铭诚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4民初1298号原告:刘猛,男,197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汉寿县。被告:湖南省铭诚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四新岗镇蔡家村蒲家嘴组。法定代表人:刘井仪,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刘猛与被告湖南省铭诚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2017年6月19日,原告刘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刘猛负担。审 判 长 齐先方审 判 员 易继华人民陪审员 段克元二〇一七��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卓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