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刑更1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尹强文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尹强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1659号罪犯尹强文,男,198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常宁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武江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7日作出(2012)东中法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强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判处被告人尹强文等五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4895.1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尹强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5年12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武江监狱以罪犯尹强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对罪犯尹强文减刑十一个月,该裁定于2015年12月29日予以送达。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9月16日至2017年3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报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8次;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3月获得表扬、2016年9月获得表扬、2017年3月获得表扬);2017年3月获得记功。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2分(2016年9月1日因互相争吵被扣1分、2016年12月30日因不遵守会见规定被扣1分)。民事赔偿人民币154895.1元已履行100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情况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尹强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强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8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华明审判员 李应富审判员 赖洁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志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