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5执1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肖群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群,齐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1730号申请执行人:肖群,女,1982年11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齐书军,男,1973年1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肖群申请执行齐书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127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肖群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齐书军返还租金92877元、搬家费3000元、装修费8000元、案件受理费1409元以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齐书军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齐书军名下车辆(车牌号:×××)查封由于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齐书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肖群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齐书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肖群申请执行的租金92877元、搬家费3000元、装修费8000元、案件受理费1409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人确认,被执行人齐书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肖群发现被执行人齐书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家杰审判员  焦 岗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佳欣 来源: